优先股最早由美国的铁路公司产生。在19世纪30年代,许多铁路公司需要额外的资本注入来维持大量在建工程的进度,但是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通过发行新股或债券进行融资变得十分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836年,马里兰州的一家铁路公司首次发行了优先股。优先股的产生为公司提供了一种融资方式,并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1. 优先股的特点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1 固定股息
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于债券。这意味着在公司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优先股股东有权先收到股息。
1.2 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拥有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这使得优先股股东更有保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
2. 与普通股的区别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具有优先权。具体而言:
2.1 优先分配权
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先享受公司的盈利,以约定的比率完成分配。
2.2 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更有资格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 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
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导致会计处理上的亏损。由于优先股的价值与公司市值相关,当公司市值上涨时,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会上涨。因此,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时,实际上代表的是公司估值的上涨。
4.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方式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4.1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则不具备这一条件。
4.2 交易所交易与场外交易
上市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交易,而非上市的优先股则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优先股是在公司法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东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时具有优先权,相对于普通股股东更有保障。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优先股的产生源于19世纪美国铁路公司需要额外资本注入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