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项法规并探讨其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内容。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介绍
目的: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基金行业机构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 私募基金投资特点
私募形式投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考虑退出机制。
非公开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
3. 私募基金监管和登记备案
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登记备案: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但不表示投资能力的认可。
合格投资者制度:根据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适用于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5. 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和其他规定
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行政法规进行私募基金监管。
国家另有规定:对政府性基金有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于私募基金监管。
《资管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暂不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需等待制订相关规则。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监管和管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稳定至关重要。政府和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完善相关法规,以确保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