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两种结算制度,分别是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都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全员结算制度是指交易所对所有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是指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进行结算。
1.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期货交易所实行的一种结算制度,也叫做逐日盯市结算制度。每天15点期货市场收盘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进行划转。这种制度可以增强交易的流动性,及时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
2.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包括对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会对每一会员进行结算处理。
3. 期货交易所规则中的结算和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中应当载明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交易所的规则应包含风险管理制度和处理交易异常情况的程序、保证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等内容。
4. 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以控制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5.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
我国境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都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交易所在银行开设统一的结算资金账户,会员在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交易所的结算机构负责统一进行结算。
期货交易所实行的结算制度是保证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其中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只对会员进行结算,非会员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包括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交易所的结算规则应当规定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等内容。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负责统一进行结算。这些结算制度和机构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保障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