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审核规则修订:加强监管,提高中介机构责任
摘要:
为配合新公司法实施并加强监管,沪深北三地交易所修订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重点在于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责任,对审核把关机制进行优化。修订内...
为配合新公司法实施并加强监管,沪深北三地交易所修订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重点在于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责任,对审核把关机制进行优化。
修订内容包括:
- 强化现场督导: 交易所将通过多种方式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提高中介机构责任: 明确现场核验的重要性,中介机构需对审核过程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 加大处罚力度: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格罚”上限从3年提高到5年,与IPO处罚看齐,对违规行为形成震慑。具体包括:未勤勉尽责导致虚假信息披露、伪造文件、拒绝检查、干扰审核工作、内部控制缺陷、谋取不正当利益、配合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等都将面临3个月至5年的“资格罚”。
- 延长申报间隔期: 为防止重复违规,在申报间隔期方面,再融资业务也与IPO看齐,申报间隔期将延长。例如,一年内两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则需等待6个月才能再次申报;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申请,也需等待6个月。
总而言之,此次修订体现了监管层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零容忍态度,旨在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维护市场秩序。金通灵造假案是修订的直接诱因,其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也是修订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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